•  首页 > HR资讯 > 国家人事政策
     

       HR时讯

       今日视点

       HR管理动态

       人事政策法规

          人事政策速递

         国家人事政策

         各地人事政策

       职场新手

       职场物语

       关注毕业生

       招聘会展

       教育/培训

       猎头资讯

       校园

          校园资讯

         人才校园

         培训讲座

     
       国家人事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妇女产后休假75天

    新华网 2007-03-08 10:26:48 页面文字【】 【】 【

      新华网3月7日报道 劳动保障部门在“三八”妇女节之际发出提醒,女职工产后75天休假权必须保障,有的用人单位把“产假有90天”的规定当作刚性数字,使得“晚产”女职工权益受损,这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日前裁定了一起劳动争议。前不久,怀孕女职工梅某在预产期前15天得到所在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但直到30天后才产下一男婴。梅某产后第60天,公司发通知要求她上班,理由是她的产假已休满90天,并称“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几天后,公司见梅某没有上班,遂以“连续旷工3天”为由,作出违纪辞退梅某的决定。于是,梅某诉诸劳动仲裁部门,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她的诉求。

      劳动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这意味着,90天的产假不能“一刀切”,产假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来操作,如果女职工产后假未满75天,不应视作旷工。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新华网) 记者:高路

     

      [打印本页] [推荐给朋友] [复制文章地址]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法律声明服务条款隐私声明诚聘英才联系我们行业动态我们的服务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互联网协会蓝海沙龙战略合作伙伴
    客服电话 010-63870633-8000 Email:service@hrcina.com 我是客服
    京ICP证:060611号